稅委會[2013]10號
商務部、海關總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國務院令第328號)的劃定, 1000UF 6.3V,并依據(jù)商務部《對原產(chǎn)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實施反傾銷法子的請示》(商公正發(fā)〔2013〕90號), 47UF 25V,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抉擇對原產(chǎn)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征收反傾銷稅?,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8日起,對原產(chǎn)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繼承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二、繼承征收反傾銷稅的產(chǎn)物為電解電容器紙,該產(chǎn)物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支口稅則》稅則號:48059110。
三、反傾銷稅的稅率和征收步伐繼承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chǎn)于日本的入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的抉擇》(稅委會〔2007〕4號)的劃定執(zhí)行。
四、本抉擇由商務部對外通告;由海關總署通知各地海關執(zhí)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3年4月10日
Copyright 2020© 東莞市立邁電子有限公司 版權(quán)所有 粵ICP備2020136922號-1
24小時服務電話:13336555866 郵箱:jimmy@limak.cn
公司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zhèn)東興路162號振興大廈 網(wǎng)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