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583民初11598號
2019年04月11日 江蘇昆山企業(yè)法令參謀狀師
原告:房*,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
被告:賈**,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
被告:中國人民工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圓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70499762X4。
認真人:王**,該公司總司理。
第三人:昆山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前進西路9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320583467170249F。
法定代表人:陳*,系該院院長。
原告房*與被告賈**、中國人民工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靈活車交通變亂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備案受理后,依法合用淺易措施。審理中,被告賈**因涉嫌犯法被羈押于昆山市看管所,且尚未被提起公訴,本案裁定中止審理,后本案規(guī)復訴訟。審理中,昆山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以下簡稱“昆山一院”)、紫金工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保險”)申請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后第三人紫金保險申請撤訴,經本院審核,切合��律劃定,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8月14日果真開庭舉辦了審理。原告房*的法定署理人易某及其委托訴訟署理人李紅艷、被告賈**的委托訴訟署理人陳發(fā)梅、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訴訟署理人陳技(僅介入第二次庭審)、第三人昆山一院的委托訴訟署理人趙丹到庭介入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賈**抵償原告停止2017年6月19日的醫(yī)藥費316286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圈外人責任強制險、貿易圈外人責任險范疇內包袱上述抵償金錢;3、兩被告包袱本案訴訟用度。后原告改觀訴訟請求第一項為判令被告賈**抵償原告醫(yī)藥費406866.6元、住院必須品用度1428.78元、照顧護士費732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住院炊事補貼3000元、車輛損失1500元,共計423115.38元。事實與來由:2017年5月20日23時3��許,被告賈**駕駛皖N×××××小型轎車沿昆山市周市鎮(zhèn)友誼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培新工場店門前路段,車輛前部碰撞同偏向在前行駛的由顏*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后部,后被告賈**繼承駕車向南行駛至明光加油站前路段,車輛前部右側碰撞同偏向在前行駛的由原告駕駛的昆XXX電動自從車后部,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變亂,經昆山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在本次變亂中無責任,被告賈**負全部責任。原告認為被告賈**侵害了原告的康健權,應抵償原告的損失,被告人保公司作為闖禍車輛的承保公司,應在保險范疇內包袱抵償責任。
被告賈**辯稱:無意見。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一、本起變亂產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賈**醉酒后駕駛皖N×××××號小型轎車造成的,賈**負本起變亂全部責任,按照法令劃定和保險條款約定,我司僅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墊付急救用度,事發(fā)后,我司已經墊付急救用度10000元,取得向賈**行駛追償權的權利,我司在交強險滅亡傷殘抵償限額、工業(yè)損失抵償限額以及貿易三者險范疇內不包袱抵償責任;二、原告告狀漏列被告,蘇E×××××號小型轎車駕駛人顏*、蘇E×××××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顧偉、蘇E×××××小型轎車駕駛人陸愛軍雖在本起變亂中無責任,但上述各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包袱抵償責任,因此,該當追加上述各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介入本案訴訟;三、原匯報請的醫(yī)療費數額由法院依法核實,要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在醫(yī)院外藥店購置的藥品應提供醫(yī)院出具的證明;四、我司不包袱本案的訴訟用度,我司不是本起變亂的侵權人,按照保險條約,訴訟費不屬于我司賠��范疇。
第三人昆山一院述稱:原告因交通變亂受傷后于2017年5月21日入住我院神經外科急救治療,于2017年6月26日出院,尚結欠45367.09元醫(yī)療費未付出,故請求兩被告抵償金額中醫(yī)藥費部門45367.09元直接付出給我院,不敷部門,由原告從其他抵償款中付出。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23時3分許,被告賈**醉酒后駕駛皖N×××××小型轎車沿昆山市周市鎮(zhèn)友誼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培新工場店門前路段,車輛前部碰撞同偏向在前行駛的由顏*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后部,后被告賈**繼承駕車向南逃逸行駛至明光加油站門前路段,車輛前部右側碰撞同偏向在前行駛的由原告房*駕駛的昆XXX電動自從車后部,又繼承駕車向南行駛碰撞由顧偉駕駛的停在迎賓路路口北側等待信號燈的蘇E×××××輕型��通貨車后部右側,該貨車又碰撞前方由陸愛軍駕駛的停車等待信號燈的蘇E×××××小型轎車后部,造成賈**、房*受傷及五車差異水平損壞的階梯交通變亂。2017年5月27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員大隊作出昆公交認字【2017】第00368號《階梯交通變亂認定書》,確定賈**負該起階梯交通變亂的全部責任,顏*、房*、顧偉、陸愛軍均不負該起階梯交通變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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